抢夺罪中的抢夺行为都有哪些特征?法律顾问

长沙律师 2021-12-23 05:31
        

  来源丨山西农业大学法律爱好者协会 霍瑞

  我国刑法理论对抢夺罪客观要件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乘人不备”和“公然夺取”是否为抢夺罪的必要要件。

  对此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两要素齐备说,该说认为“乘人不备”和“公然夺取”均为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第二种观点是择一说,该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属于“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中的任一情形,就具备抢夺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种观点是“公然夺取”一要件说,即行为人只要具备公然夺取即可,而不需乘人不备。

  第四种观点是突然夺取说,该说认为“乘人不备”和“公然夺取”均非抢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进而主张将抢夺罪的概念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突然夺取他人较大(以上)数额财物的行为。

  通说将抢夺行为界定为公然夺取。但是,所谓“公然”意义为何,对此又有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公然夺取”是指在财物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在场的情况下,当面夺取他人财物。有人认为,这里的公然概念与公然犯中的公然含义不同,即行为不是必须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面前实施,公然只能解释为公开。虽然实际发生的抢夺行为多数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在不特定多数人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的,但在只有行为者和财物所有者或者保管者在场的情形下,明知被害人当场可以发现财物被夺取的事实而突然公开把财物夺走的,也必须认为是抢夺行为。还有人认为,抢夺罪的“公然”,是指行为具有让被害人当场即刻发觉行为人行为性质的特征。甚至还有人认为,“公然”是指“行为人当场实施自认为实行即被被害人发现的行为”,其中“当场”是“公然”的客观标准,“自认为行为实行即被被害人发现”是“公然”的主观标准。

  对此,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并据此认为抢夺的具体方式大致有三种,一种是乘人不备的抢夺;另一种是创造他人不注意的机会,然后将财物取走;还有一种是,明知他人密切关注某一事项或财物,但仍然在他人的注目下将财物突然取走。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抢夺罪的中的抢决定了本罪的不法有形力可能就是达到一定程度的暴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暴力只是针对财物实施,而且暴力手段的采用不是为了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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