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取回权法律顾问
由此也可以看出,取回权不是基于债权关系发生的,而是基于物权关系发生的。
取回权的发生,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债务人占有请求权人财产的事实存在;2.请求权人的请求标的是特定的物,即由债务人占有的、属于请求权人的物;3.请求权人的请求内容是该物的原物返还。
取回权可以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一般取回权是指在法院受理债权人(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其自己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通过管理人取回财产的权利。实践中,作为取回权的标的物,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基于租赁、借用、寄存等合法方式占有的他人财产;一种是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 特殊取回权是指履行异地交易的买卖合同过程中,若法院受理了买受人的破产申请,而此时出卖人已经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托运给买受人,但是买受人尚未收到货物或者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途运输的标的物;管理人也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权利人的取回权也不是随便行使的,在行使取回权时,权利人应当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保管费、加工费、托运费等费用,未支付相关费用的,管理人可以拒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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