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琦方回应数据造假 散布谣言最高判几年?法律顾问

河北律师 2021-12-22 16:07

  11月1日电 针对“李佳琦背后团队被抓”“胖球为李佳琦做数据”等传闻,李佳琦直播官方微博10月31日发布声明称,此不实信息被部分网民跟帖、转发,对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腕”)以及李佳琦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已涉嫌诽谤、名誉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声明指出,美腕及李佳琦从未与包括“胖球数据”在内的数据公司或营销公司展开数据合作;美腕始终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未对直播间数据展开过任何形式的干扰,也从不参与任何业内数据榜单的编造和制作,从未开展过任何涉及数据造假的行为;数据安全是美腕最为关注的,公司内部有严格的数据保密及管理措施,从未对外授权任何第三方机构相关数据权限。目前市场上各研究机构涉及到美腕及李佳琦的销售等数据,均非公司提供,也不是事实数据。

  此外,美腕在声明中还称,已保留相关证据,并向谣言所在平台提出了投诉举报。将与有关部门保持沟通,保留依法追究相关谣言发布者、散播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据中国基金报消息,近期,北京朝阳警方依法抓获了一个叫胖球数据的互联网公司。朝阳警方称,此前接到某购物网站工作人员报警,称其网络购物“直播间”存在异常访问情况,怀疑直播数据被非法窃取。朝阳分局部署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开展调查后发现,流量瞬时激增现象是因为有人在直播期间通过“爬虫”软件窃取相关数据,并且顺藤摸瓜找到了源头就是胖球数据网站。后经警方确认,这些被“爬虫”窃取来的直播数据经过一定处理后,还会在该网站上对外出售。

  值得一提的是,此后有自媒体文章将胖球数据和薇娅、李佳琦团队对号入座,称两人在直播带货领域创造的奇迹,可能是背后数据团队作假,并且出现传闻称“李佳琦、薇娅背后的团队被抓”。

散布谣言最高判几年

  散布谣言在刑法上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诽谤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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