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应该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哪些特定证据法律顾问

杭州律师 2021-12-22 11:43
辩护人在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过程中,应该向办案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辩护意见。

同时,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也应该主要在法院审理阶段向法庭提交。但是,刑诉法特别规定了几种证据,要求辩护人应该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及时提交,而不必等到进入法庭审理阶段。这些证据被称为特定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应该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的特定证据有以下3种:

1、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在现场,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犯罪的问题,是对案件侦查颠覆性的证据。 2、辩护人收集的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在确定有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针对犯罪嫌疑人责任主体资格的证据,对确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至关重要。 3、辩护人收集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其行为的刑事追究将无法进行。 法律之所以规定辩护人应当将以上三种特定证据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就在于上述三种情况下,都不能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这种颠覆性的证据,及时提交有关办案机关,可以使有关侦查力量和公诉人及时核对情况后停止案件的办理,避免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浪费司法资源。但这些证据,由于属于颠覆性的证据,对其真实性和客观性的要求尤其高,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涉及到上述三种证据造假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律师已经数量不少,对于辩护人来说,特定证据更需要特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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