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工资有时效,这几个时间点要记住!法律顾问

长春律师 2021-12-21 16:28

半年前,我和公司发生了一些争执,最终导致公司老板直接将我辞退,但我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而且辞退我的理由也并不充分。最主要的是在被辞退后,公司并没有给我结清工资,也没有给予任何赔偿。我想申请劳动仲裁,可是和公司的劳动争议问题已经发生半年左右了,时间拖的有些久了,不知道我这样的情况还能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小编提醒

要注意劳动争议的受理时效,过了有效期再起诉,法院就无法受理了。

今天就带领大家认识这几个有效时间点!!

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另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追溯加班费、拖欠工资的时效限制:1年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特别提醒,一些劳动者拿不到或拿不全加班费,却不敢举报投诉,选择离职后再讨要。但是,此项劳动仲裁是有时限的,一般不超过一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由此,法官提醒,讨要加班费,除了要注意一年的仲裁期限,还要注意收集加班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作记录、工资条、日常工作照片、完成工作的书面材料等。

特别提醒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拖欠劳动报酬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对于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双倍工资的时效性 最容易出错!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应注意时效

不同的地方法院均做了相应的规定

双倍工资到底是按月计算时效还是整体计算时效?目前来看,各个省份存在不同的规定。

法律导航:《劳动合同法》在第82条第1款规定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通过检索全国各地的司法判例,对于索要“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目前实务中主要有三种裁判规则:

(一)北京、广东、上海、深圳等地法院的裁判规则:

自未签订劳动合同次月起,逐月分别计算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一年仲裁时效。

北京等地法院认为,双倍工资并不属于工资、劳动报酬,而是惩罚性赔偿。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性经济惩罚。

【举个例子】

1、张某2008年6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6月1日离职并申请仲裁,只能主张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之间的双倍工资,但超出了仲裁时效,不应支持。

2、若张某于2010年2月1日离职并申请仲裁,则仲裁时效前推至2009年2月1日,11个月的双倍工资有4个月(2009年2月1日—2009年6月1日)落入仲裁时效,则可主张这4个月的双倍工资。

各地判罚

(1)上海: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5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二)海南等地法院的裁判规则:

认为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原则上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但劳动关系终止的,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双倍工资差额的一年仲裁时效。

(三)浙江、江苏等地法院裁判规则:分两种情形

浙江、江苏等法院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受到的具有赔偿金性质的处罚,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在一年内始终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双倍工资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自该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即:

1、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之次月至满一年期间签订劳动合同,则从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

2、从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之次日起算一年仲裁时效。

注意!如用人单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情形的,劳动者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因为在广东地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司法实践的做法,是自劳动者入职后领取当月工资时逐月起算。

超过申请时限还能认定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虽然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但劳动者还是尽快申请工伤认定为好,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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