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陈君明受贿案法律顾问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闽0182刑初358号
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君明,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医药代表,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经审理查明:
5、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君明为让时任某市某镇中心卫生院防疫组组长董某,在向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疫苗采购计划过程中,选择被告人陈君明所代理的长生水痘疫苗、长生大流感疫苗、长生小流感疫苗、兰州生物HIB疫苗、民海HIB疫苗,而与董某经事先商量回扣比例,先后多次在某市新达花园门口或对面建材市场门口,给予其上述疫苗回扣共计人民币35465元。
6、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陈君明为让时任某市某镇中心卫生院计划免疫工作负责人林某1,在向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疫苗采购计划过程中,选择被告人陈君明所代理的长生水痘疫苗、兰州生物HIB疫苗、民海HIB疫苗,而与林某1经事先商量回扣比例,先后多次在某市长发建材市场门口或某市标附近,给予其上述疫苗回扣共计人民币32080元。
7、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陈君明为让时任某市某镇卫生院计划免疫工作负责人陈某1,在向长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疫苗采购计划过程中,选择被告人陈君明所代理的长生水痘疫苗、长生大流感疫苗、长生小流感疫苗、兰州生物HIB疫苗、民海HIB疫苗,而与陈某1经事先商量回扣比例,先后多次在某市卫生院旁或福州市市区,给予其上述疫苗回扣共计人民币26880元。
8、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君明为让时任某市某镇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科科长李某1,在向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疫苗采购计划过程中,选择被告人陈君明所代理的长生水痘疫苗、长生大流感疫苗、长生小流感疫苗、兰州生物HIB疫苗、民海HIB疫苗,而与李某1经事先商量回扣比例,先后多次在某市,给予其上述疫苗回扣共计人民币25420元。
9、2014年7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陈君明为让时任某市某镇中心卫生院防疫组组长黄某,在向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疫苗采购计划过程中,选择被告人陈君明所代理的长生水痘疫苗、长生大流感疫苗、长生小流感疫苗、兰州生物HIB疫苗、民海HIB疫苗,而与黄某经事先商量回扣比例,先后多次在某市汽车站,给予其上述疫苗回扣共计人民币12680元。
10、2014年12月一天,被告人陈君明为让时任某市卫生防疫站站长的万某,在疫苗采购过程中,选择被告人陈君明所代理的长生水痘疫苗、长生大流感疫苗、长生小流感疫苗,而与万某经事先商量回扣比例后,在某市卫生防疫站其办公室内,将上述疫苗回扣共计人民币4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兴福兴超市购物卡送给万某。
12、2015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君明为让万某在疫苗采购过程中,选择被告人陈君明所代理的上述疫苗及长生狂犬病疫苗,而与万某经事先疫苗回扣标准后,在相同地点,将上述疫苗回扣共计人民币3000元送给万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君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人民币4万元,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数额计人民币28.98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行贿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陈君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君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向万某等人行贿的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已掌握的行贿的事实系同种罪名,系坦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魏敏华关于被告人陈君明系自首、立功等相关辩护意见不成立。被告人陈君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已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君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君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审 判 长 陈 剑
人民陪审员 郑师恩
人民陪审员 郑品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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