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存在的法律风险法律顾问

东方律师网 2021-12-20 23:56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其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实践中,我方既作为平台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等,又作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自营商品和服务。现根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我方在电商平台中作为平台经营者在运营中应尽的义务及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

1、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核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是否真实,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作为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核平台内经营者,即入驻平台的第三方商家的身份信息、行政许可等信息,要审查第三方商家许可证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处于有效期内、是否齐全,其提供的商品是否符合许可证许可的事项等。同时,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需注意的是,即便委托他方进行平台的运营、推广和第三方资源的引入,也不能免除我方的审核义务。

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2、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报送信息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二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三是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四是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四类豁免登记主体办理税务登记。实践中,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报送具体为属地报送,报送频次为一年至少报送两次,不超过半年报送一次。需注意的是,“已离开平台、在平台注销或被清退”三年之内的经营者信息,也需报送。

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3、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服务信息进行审查、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十三条(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即发现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后,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通常为督促履行义务(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应行政许可)、制止违法行为(问题商品或服务下架、停止交易),停止平台服务,对平台用户进行提示。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妥善保存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记录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需注意的是,对于平台经营者而言,商品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基础数据的保存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在发生争议时免除或减轻我方责任的有力证据。

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5、依法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是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签定的格式合同;交易规则是指平台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之间的交易规则。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至少包含:进入、退出平台的规则;商品服务质量保障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等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按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并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对于格式合同中重要的条款,一定要提醒交易相对方注意。

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7、及时公示处置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这就要求平台经营者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置,无论是删除信息,下架商品,还是清退了不合规的平台内经营者,都要做记录,同时要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8、显著区分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其自营标签一定要跟平台内其他标签有显著区分,应在商品详情页、目录页全都进行标注。

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9、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服务、资质尽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传统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保障他人之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义务承担主体的活动范围均在线下物理空间。电商平台作为虚拟的线上空间,其安全保障义务通常为保障平台网络安全的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动态检查监控义务、对消费者的危险预警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

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建立、公示信用评价制度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评价信息通常包括消费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评价、平台内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评价,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分别做出评价。另外,评价规则应当向社会公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不好的评价。

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11、应及时做好“广告”标记

《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意味着,电子商务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应及时标记“广告”。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泄漏个人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根据《网络安全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网络运营者应公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还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法律责任:《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13、电子合同的成立

依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前提下,若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后,可以认定为合同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规则仍需遵循“要约-承诺”的一般合同法规则,网络交易的跨地域性、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决定了在商家发布具备要约属性的信息后,买家“作出承诺”的时点为“提交订单成功”。

 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4、格式条款问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是通过使用经营者建立的系统订立合同的,这意味着消费者不得不接受该系统中经营者预先设立的合同内容、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内容和程序安排。在这一过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缔约中处于强势地位,故《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清晰、全面、明确的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赋予电子商务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而电子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是关系到相关条款是否产生约束力的重要问题。《民法典》中,对于“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及效力认定作出了规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基于线上交易数量庞大且交易对象不确定等特点,电子商务平台在《用户协议》或《服务规则》中订立格式条款是符合电子商务交易特点和习惯的行为,但要注意:第一,关系到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关键责任义务等重要问题的格式条款要履行提示义务,以合理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第二,格式条款的内容不得随意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的义务;第三,不得在格式条款中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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