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法律顾问

长沙律师 2021-12-20 19:17
工程建设的期限,即工期,一般须经过科学论证、计算之后才可确定。但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中,工期多为建设单位单方要求,无论合理与否,设计、施工方只能被动接受。

     因此,实践中工程建设工期不足的现象较为普遍,甚至出现工期严重不足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的情况。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文件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但是对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目前并无明确的定义和认定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的相关内容,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使投资方,各参加单位均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合理工期要以工期定额为基础确定,但不一定与定额工期完全一致,可依施工条件等作适当调整,这是因为定额工期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是经选取的各类典型工程经分析整理后综合取得的数据,由于技术的进步,完成一个既定项目所需的时间会缩短,工期会提前。判断工期是否合理的关键是使投资方、各参建单位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从上述内容来看,合理工期并非简单地通过一种确定的计算方式即可计算得出,而是需要考量工期对各方经济效益的影响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对于发包人而言,若投入资金固定,能够在越短的时间内完成符合其要求的建设工程,越符合其利益,其中在给定的工期下承包人所能完成的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其经济效益;对于承包人而言,若可获得的工程款固定,拥有相对较长的工期,可以应对施工过程中基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可减少成本并降低对承包人管理能力的要求,更符合承包人的经济效益。理论上,在工作界面允许的情况下,承包人实际上可以通过持续增加赶工投入的方式在相对短的工期内完成质量有保证的建设工程。因此,若在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固定的情况下,以工程质量作为发包人的核心利益,以成本支出作为承包人的核心利益,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定义可尝试总结为:工期被压缩至承包人对工程进行合理投入(一般不应大于承包人可获得的工程款)却无法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程度。需要提示的是,该定义仅为限定条件下,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定义的探讨。

     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认定并无统一标准。部分法院认为,合理工期应以定额工期为基础确定,约定工期低于定额工期达一定程度的,应认定发包人系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进而认定工期约定无效,而不同法院对于该种“程度”亦无统一标准。另有部分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工期在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即使低于定额工期达一定程度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工期约定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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