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中的空股、干股、代持股,傻傻分不清楚?三分钟读完全搞懂法律顾问
马上要收购一家公司的股权,结果发现标的中有“空股”?而且,你根本还不知道什么是“空股”?“空股”又与“干股”、“代持股”是不是一回事,怎么区分?别急,这篇文章保准帮您捋清楚。
到底什么是“空股”?
“空股”这个词之所以让人困惑,是因为生活中存在着大量错用的现象,甚至是资深法官在判决书中也会经常与其他概念相混淆,所以十分有必要对“空股”的概念进行一下定义与区分。
实际上,法学家虞政平先生在《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等文章中,早就提到了“空股股东”和“空股股权”的概念:
所谓空股股东, 是指虽经认购股权但在应当缴付股权之时却仍未缴付出资的股东,亦可将此称为出资瑕疵之股东。……凡属法定或约定到期应予缴付股款却未曾缴付的股权持有人, 即为本文所称的空股股东。
所谓空股股权, 即通常所说的未缴付资本的股权。
按照这一定义,“空股”的“空”主要体现在出资的不实或瑕疵,是“空”在出资上的欠缺。“空股”股权“虽没有缴足全部出资,但其具有股权的全部特征,包含股权中财产所有权和参与公司经营权等项权利内容。”
“空股”有其自身的一些基本特征:其一就是股权的出资瑕疵,这也是“空股”的本质特征;其二就是除出资上的瑕疵之外,“空股”的其他股权权能同普通股权没有区别,原则上任何人不能以股东所持“空股”为由主张否定其股东资格、对公司的管理权等;其三就是“空股”亦有其自身价值,即便完全没有出资的股权,其作为一个投资机会本身也有价值,对于寻找投资机会的人而言,以购买“空股”之后补足出资的办法比从头开始设立公司更快捷、更方便、更廉价。
“空股”与“干股”
“干股”股东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且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股东往往是因其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名誉、特殊影响或其他原因而在未出资(由其他股东代为缴纳或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赠与等)的情况下,成为公司的股东。“干股”是指公司无偿赠送的、不出股金、赚了分红、赔了不受损失的股份。根据以上定义以及司法实践案例中涉及“干股”一词的相关事实,就可以总结出“干股”的本质特征。实际上“干股”股权与普通的股权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只是取得方式上有所差别:普通股权的取得需要持有者认缴或实缴出资、或者通过支付合理的对价受让,而“干股”的取得是由其他人代替持有者实缴出资、或通过支付极低的对价甚至赠与的方式受让而来的。
与“空股”相同,“干股”一词也不是标准的法律用语,司法实践当中也经常出现混淆“空股”和“干股”两种概念的情况,但从研究两个词语的内在含义可以区分出二者的本质差别:凡是出资不实或出资存在瑕疵的股权即为“空股”,换言之,“空股”股东是要承担补缴出资义务的,而“干股”更侧重于实缴出资义务已由他人代为承担的情况,“干股”股东一般无需再承担实缴出资的义务。
“空股”与瑕疵股权
通说认为,主体持有股权的合法性来源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即出资,形式要件即指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外观形式为取得股东资格的要件。因此,对于瑕疵股权,应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瑕疵股权是因单独或同时缺少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而造成的,而狭义的瑕疵股权仅因出资瑕疵引起。
我们认为,只有因出资瑕疵造成的瑕疵股权可以在概念范畴上等同于“空股”,而其他原因造成的瑕疵股权,如冒名出资、工商登记错误、股权转让程序瑕疵等情况,则不属于“空股”的范畴。
“空股”与代持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代持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一种现象,其中实际出资人就是隐名股东,名义出资人称为显名股东。
所以,代持股权的关键在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是否就股权代持事项订立了合同。可见股东出资是否实缴并不影响代持股权关系的成立,实际上大部分代持股权中实际出资人已经实缴了相应部分的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名义出资人所持股份就不应该称为“空股”;反之,若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尚未实缴出资,名义出资人所持股份即为“空股”代持。
转自浩德并购军师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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