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的遗产继承纠纷案法律顾问

昆明律师 2021-12-17 17:16

案情简介

       受援人刘某(女)与许某(男)于198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刘某有一女儿于某,许某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女儿许某甲、长子许某乙、次子许某丙。刘某与许某结婚时,许某的三个子女均已结婚,于某时年18岁,和母亲刘某、继父许某共同生活至上班工作,只有休假时回家,在一起生活的时间比较短。许某长子许某乙的儿子一直由刘某和许某共同抚养到长大成人。刘某和许某结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在某区某村××号,该房属于许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许某前妻去世后,该房一直未继承分割。刘某与许某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12年7月刘某不慎摔伤住院,医疗费3万多元都是由许某花销,刘某出院后和许某一起被许某甲接到家中居住,刘某患有老年痴呆症,许某的工资由许某甲掌握。2015年1月20日,许某因病去世,去世前每月大约有近七千元的退休工资。许某去世后,刘某及女儿于某想和许某的三个子女见面协商分割遗产,但许某的三个子女一直避而不见,不想分给刘某财产。无奈之下,刘某、于某来到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想通过诉讼途径分割并继承许某的遗产。经审查,刘某已经84岁,许某去世前生活条件尚可,许某去世后,刘某本人没有收入来源,一直由女儿于某供养,其女儿家庭情况一般,刘某符合给予法律援助条件,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刘某指派援助律师,提供财产继承纠纷诉讼法律援助服务。

办案经过

       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后,援助律师及时联系会见了当事人刘某及其女儿于某,了解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走访调查,通过了解得知,许某在某区某村有平房五间,许某在银行有存款,但不明确具体数额,许某去世后,社保中心向其银行卡内打入了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数额也不明确。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援助律师陪同刘某、于某二人于2015年5月19日到法院立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某依法继承许某财产及存款,依法分割许某死亡抚恤金,同时申请法院依法查询许某和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许某死亡抚恤金的具体数额,并冻结存款和死亡抚恤金。经法院查明:许某在银行有存款5000余元;许某去世后,社保中心向其账户汇入抚恤金164968元,丧葬费1000元。援助律师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及时变更诉讼请求,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刘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开庭时,被告许某甲、许某乙当庭提交了一份许某于2014年1月13日立下的代书遗嘱,遗嘱内容为:位于某区某村许某名下的房屋在许某死亡后归小儿子许某丙继承,其他继承人对此不享有任何继承权;若继承人刘某晚于立遗嘱人去世,则立遗嘱人的三个子女仍需尽心照顾刘某,直至刘某去世,去世后与立遗嘱人同葬一处;立遗嘱人属于离休干部,如国家发放供养亲属生活费,正常发放即可,如国家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确定由许某甲掌握,不得分配,办理立遗嘱人后事的费用从该款中支出,若刘某身体有病需要治疗,也从该款中列支,直至刘某去世,若还有剩余则依法律规定分配。经当庭质证,此遗嘱系有2名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的代书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刘某对许某名下的房屋只有居住权,没有继承权。按照许某立遗嘱时意图,一次性抚恤金由许某女儿许某甲掌握,刘某生病医疗费用也从该款支出,直至刘某去世。本案援助律师考虑到许某甲与刘某关系素来不合,平时许某甲对刘某生活照顾不周,在钱款全部由许某甲掌握的情况下,刘某的生活保障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律师及时调整代理思路,向法庭提出在扣除刘某于2015年3月份摔伤住院治疗由女儿于某代为支付治疗费12000元后,剩余款项由所有继承人平均分配的代理意见。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判令许某名下房屋过户至许某丙的名下,其余继承人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刘某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使用权,至刘某去世为止;许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各继承人均依法享有继承权,各继承人平均分割;许某死亡抚恤金扣除刘某住院费12000元,刘某共分得44487.3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受援人刘某及其女儿于某对该案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本案的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刘某有没有继承许某财产的权利;二是许某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三是本案中许某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处理的问题。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刘某是许某的妻子,在许某去世的情况下,刘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许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继承。

       由于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本案中许某生前立有遗嘱,从该遗嘱订立形式来看,在两名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许某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该遗嘱形式上是合法的。从该遗嘱的内容方面看,许某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数名继承人中的许某丙继承,同时也明确了刘某对该房屋的居住权、使用权,尽到了对刘某的照顾义务,该遗嘱内容方面也是有效的,因此刘某不享有对许某名下房屋进行继承的权利,但享有对许某名下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

       在抚恤金分配问题方面,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家属发给的费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均由单位给付一次性抚恤金。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抚恤金按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从该计发标准可以看出,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生前劳动所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了与死者工作评价相关的收入,也并非死者应得收入,亦不符合遗产的应得性特点。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其分割应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条例的规定,发放给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死者生前供养的人,

      本案中,本案判决明确了抚恤金首先用于处理许某后事,其次用于刘某住院支出开销,剩下的由数名近亲属平均分配的处理原则,该处理较为公平,易为各方接受,通过法院判决确认的方式,达到了各方较为满意的效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再婚老年人夫妻因一方去世而产生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因再婚前双方均育有子女,又因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再婚后双方子女之间、双方子女与再婚对方之间很难建立较为深厚的感情,故该家庭关系较为复杂,全靠两位老年人维系。在再婚一方老年人离世的情况下,两方亲属很容易产生财产继承方面的纠纷,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此建议再婚老年人在再婚时办理财产公证,有助于避免在一方去世后此类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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