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俩为何不能继承父亲遗产法律顾问

昆明律师 2021-12-17 17:16

 母亲病故,姐弟出国投亲被收养

父亲续弦,继子抚养关系成立

 对簿公堂,被告替代原告举证

  庭审中,原告姐弟俩诉称,被继承人是原告的父亲,被告是原告的继母。两原告分别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移居国外并取得外国国籍。2002年原告父亲出资购买了涉案房产,父亲因病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故该房产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房产可以归被告,两原告要求按照评估的价格取得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法庭上,姐弟俩并没有过多地谈及关于在F国的一切,更没有主动谈及收养的细节。倒是被告继母向法庭提供了有关姐弟俩收养关系的详实书证。其中有中国驻外大使馆的证明文书;F外交部盖章和该部官员签字的文件;F国高等法院民事庭的《单纯收养判决书》;被继承人周先生于2001年11月写的同意女儿过继给姨妈的声明。被告还提供了2007年5月通过公证将属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本市一处别墅赠与原告东东的公证书,以及被告和第三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恪尽照顾义务的大量证据。

  被告吴女士据此辩称,两原告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已分别被他们在国外的亲戚所收养,并分别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因此原告与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且两原告长期在国外生活,对被继承人未尽任何义务。

  第三人文文述称,同意被告的辩称意见。在母亲与被继承人再婚时,第三人尚未成年,随母亲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第三人成年后及被继承人晚年生病期间,第三人与母亲尽到了照顾的义务,要求与被告共同平均继承被继承人涉案房产中的份额。

  审理中,经法院查明,涉案房产现由被告居住使用。又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评估,涉案房产的价值为391万元。日前,徐汇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产由被告继承75%的产权份额、第三人继承25%的产权份额。

  温馨提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再次提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解决家庭纠纷的有效方法、预防家庭财产外流的有力保证、方便子女继承的重要依据!老人们要充分认识遗嘱的重要性,通过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维护家庭和睦,实现顺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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