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同居关系纠纷的司法解释法律顾问

杭州律师 2021-12-17 17:16
同居关系,特指与婚姻家庭有关的一种社会现象,包括未婚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

涉及同居关系纠纷应法院应否受理的司法解释先后有四个: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2021.1.1民法典婚姻篇施行,具体如下:

1、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意见第7条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2、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4、2021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归纳起来,司法解释的相关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同居关系表述的变化:意见采用了非法同居关系的表述,而从婚姻法解释一开始改为同居关系,去掉了非法二字。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法律并无禁止无婚姻关系者同居的规定。因此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同居关系的合法性,但并不能就此得出同居关系非法性的结论,故此后的司法解释一直采用同居关系的表述。

二是对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诉请法院解除,司法解释有一个逐渐变化过程:意见及婚姻法解释一均明确规定对同居关系应当判决解除;婚姻法解释二则明确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应当判决解除同居关系以外,其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则一律不予受理;2021解释则规定对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请一律不予受理,无论其是否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无论其是否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究其原因,其一、既然当事人同居时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那么该同居关系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是否同居以及是否解除同居关系全凭当事人双方自愿。其二、由于同居关系并非法定的身份关系,同居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同居状态也无法定公示要件,也就不需要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予以解除。其三、即便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如果当事人再次同居,则判决书无异于一纸空文,有损司法权威。其四,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由于当事人明知为公序良俗所不容,导致同居关系一般均比较隐蔽,继而实践中对该事实的认定较为困难。

其实,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很多意见提出应当在民法典中对同居关系予以明确规范,但鉴于该问题的复杂性,民法典最终未作出规定。 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2021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前所述,虽然对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请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则应当受理。但对于该问题应如何处理,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均未进行规定。民法典第1054条虽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该规定仅是针对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中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而不能适用于本文所探讨的其他情形下同居期间财产处理。由此带来以下问题:

第一,能否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处理?首先,同居双方不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关系,不能按照合法婚姻的财产处理原则进行分割。因此,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自然不能简单按照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处理。

第二,前述意见的精神还能否继续适用?民法典施行后,前述意见已被整体废止,故自然不能直接引用,而目前又无任何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范,故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意见的以下规定的精神应可在司法实践中继续适用:

1、意见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意见第11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意见第12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则无需适用意见的规定。因为民法典第1071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因此,对于该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按照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比照离婚时的子女抚养规定进行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分手费的协议效力

此处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既包括一方有配偶,也包括双方均有配偶。有些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提出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俗称分手费,有的会在同居期间就达成书面协议,有的则以借款、欠款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分手费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绝大部分观点认为,这种债务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包括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等等)中基于不法原因之给付(违反了婚姻法都是禁止性规定),履行与否全凭当事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原则上已经给付的不得要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也不得请求给付。但是,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合法配偶则有权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此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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