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婚”失败可否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律顾问

北京律师 2021-12-17 17:16
情浓时温柔如水,情裂时凛冽如刀,试婚时说着天荒地老,再见时未道一声安好,问题来啦!

一、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通常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持续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

注意:自2001年12月24日起,最高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司法解释中,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这种说法,对于无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统称为同居关系。

二、解除同居关系

一、张三与小七相知相恋,不久后便开始同居,过上你侬我侬的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小七便要和张三解除同居关系,但张三不同意,小七便想去法院起诉解除与张三的同居关系。

问题:法院会受理吗?

答:法院肯定不会受理。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张三与小七之间是单纯的同居关系,不涉及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会受理。

其实,遇到上述情形,若任何一方感觉两个人不合适在一起生活,根本无需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可以直接跟对方说拜拜了,您嘞。 二、2011年,张三与小七确定恋爱关系后便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生育了一个孩子,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几年过后,张三性情大变,经常家暴小七且屡教不改,小七便不想再与张三共同生活,想单独抚养孩子。

问:小七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并分割财产?

答:当然可以。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与案例一不同,本案中,张三与小七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房子,并且生育了孩子。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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