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有哪些?法律顾问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单列一章,详细的规定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具体来说,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查阅复制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要求解释说明权、请求司法保护权等。知情权、查阅复制权、更正补充权比较好理解,即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晓的权利,可以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并对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决定权指的是,个人有权限制或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除外。删除权指的是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的个人信息(例如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个人撤回同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违法约定处理个人信息)有权请求删除。要求解释说明权指的是,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请求保护其个人信息。而且,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规定了侵权方的推定过错的举证责任以及赔偿责任如何确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69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个人信息处理者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即推定其应有过错即应承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65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
第三,个人信息保护法大篇幅多条文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告知义务以及需要取得个人的同意,以保护个人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和决定权。例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第四,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行为(大数据分析、杀熟)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第24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总的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法律,在网络化、数据化的当下颁布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规范作用。当然,部分问题,还需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例如,在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情况下,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并未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但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处理答复不满意时,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再如,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时未向个人履行告知义务,个人权利如何保护等问题。最后,也衷心希望通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对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平衡和谐的社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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