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处理违章就不给过年检?最高院早已给出明确答复法律顾问

贵州律师 2021-12-17 17:16

有车的朋友们肯定遇到过“不处理违章就不给过年检的”的情况,确实,对于不处理违章的行为,这的确是一个对策。但是,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不合法的,一位车主因为这个众人皆知的“秘密”将车管所告上法庭,而且,车主赢了官司。

1车主与车管所的矛盾在哪?

(1)车管所“不处理违章就不给过年检”有依据

各地方的车管所为什么能以先处理违章为由强制车主缴纳罚款才可以完成年检,这是因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有过规定,不消除违章信息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理年检。

(2)车主告车管所也有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因此只要车主只要能够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就能给车进行年检,换句话说,车管所不能以违章还没处理为由拒绝过年检。

(3)车主赢官司的原因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是部门规章,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比,属于下位法。根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适用法律上有冲突时,应以上位法为准即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行政许可法》也明确了“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因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中增设的条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最高院的答复

对于“不处理违章就不给过年检?”这个问题,最高院早就明确了态度,我们来看一看最高院是如何答复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

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

答复

(2008年11月17日[2007]行他字第2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责编 | 杨古月

来源 |法律快车(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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