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有坑!律师:股权(份)代持在7类不同公司的法律风险公司事务

成都律师 2021-12-26 03:52

一、 有限责任公司

二、 非上市非三板股份有限公司

 三、 新三板股份公司。

四、 上市公司

 五、 保险公司

六、基金管理公司

 七、信托持股但约定由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利的属于信托代持

 八、小额贷款公司

  小贷公司的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的过程中,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法规的要求。

  裁判要旨:秦子怡与中宇慧通公司的代持协议第九条约定的代持期限终止的条件均未成就,双方仍为代持关系,协议约定,“待甲方(秦子怡)符合条件成为小贷公司登记股东后,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代持股权登记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名下”。双方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乙方(秦子怡)承认小贷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而农投顺通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赠与、质押。股东在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转让、变更时,须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秦子怡诉讼请求的实质是要求成为农投顺通公司登记股东,现秦子怡不具备变更成为登记股东的条件,本院对秦子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年顺民(商)初字第11701号。

  来源:问律 作者丨齐精智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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