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股权结构与章程设计公司事务
一、关于章程设计的问题
1、章程设计特点有体现为:自治与他治融合的体现;不同股东权利义务的平衡;公司职权机构的分权与制衡。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定记载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
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定记载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二、股权结构
由创始人股东或投资人设立目标公司;通过定增或转让的方式产生控股股东到员工持股(有限合伙企业)也可由指定代持人暂持。代持人转让份额给激励对象。“好的”股权结构持股比例生死线的种类大致有10%,1/3,51%,2/3。
三、 章程与知情权
(一)范围:法定范围+约定范围
1、法定范围: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中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有所阻却。
2、约定范围:章程中可以约定股东可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有法定行使方式和约定行使方式两种。
(二)章程对知情权的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不可剥夺的权利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
2、股份公司法定不可剥夺的权利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对两类公司可以合理限制的有:(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询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4)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三)章程可以扩大知情权的范围
1、扩充查询范围
在“ROONEYUMITED与常州雍康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ROONEYUMITED行使股东知情权应当在公司法及雍康公司章程规定范围之内。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系为股东利益而设。该规定对倡导性规定,应当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扩大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故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和方式之外,公司章程明确赋予股东其他权利的,对公司及股东也应有约束力。故股东知情权行使应当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
2、丰富查询方式
在“41蔡达标与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关于真功夫公司是否应配合安排原蔡达标指定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对真功夫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至审计开始之日的账目进行审计。依据真功夫公司章程8.6规定,蔡达标享有该项权利,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蔡达标是否可以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法院认为:“根据真功夫公司章程8.3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检查和复制任何必要或适当的任何种类的会计账册、记录、票据、合同和文件。故蔡达标除了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会计账册)外,还可依据章程约定复制会计账簿(会计账册)。对于用于作出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真功夫公司章程规定了”记录、票据、合同和文件“。故本院支持蔡达标要求查阅、复制会计账簿、记录、票据、合同和文件的诉请。
四、章程与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可以说是比股东知情权更为重要的一项权利,知情权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股东也正是通过股东相关的决议才能够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当中,股东也是通过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但并没有对出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可以是实缴也可以是认缴。公司法但凡没有明确作出实缴规定的,都可以作为认缴来理解。
(一)同钱不同股:有限公司章程可自主约定股东的持股比例
最高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启迪公司、国华公司、豫信公司约定对科美投资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国华公司投入,而各股东分别占有科美投资公司约定份额的股权,对公司盈利分配也做出特别约定,这是各方对各自掌握的经营资源、投入成本及预定,属有效约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
(二)同股不同权
指一家公司对外发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股票(普通股),一种股票拥有较多的投票权,另一种股票投票权则很少,甚至没有投票权。我国立法则坚持同股同权的规定。
美国盛行“AB股架构”,即A股拥有的投票权数倍于B股(10:1),两者都有收益权。如Google、Facebook等都采用了AB股架构,而我国著名的电子商务公司阿里巴巴采用的合伙人制度,也属于同股不同权范畴。香港联交所2018年4月30日实施上市新规:同股不同权。
(三)选择管理者权利
1.董事会人员:第四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董事长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2.监事会人选:第五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章程是否可以限制股东的表决权
案例一:梁大力与南京云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俞苗根等股东会议决议效力纠纷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2)宁商终字第991号】法院认为:表决权应否因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经济民主权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权机制选择或罢免董事、确立公司的运营方式、决策重大事项等,借以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其中也包括控制公司财产权,故表决权实质上是一种控制权,同时亦兼有保障自益权行使和实现之功能,具有工具性质。如果让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控制公司,不仅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原则,也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亦符合公司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之立法精神,可以得到支持。
案例二:北京贝瑞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7025号】中,法院认为:股东的表决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没有法定的合法依据,公司不得限制股东的表决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限制的只是股东的自益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权利,非经法定条件,不得予以限制。因此,吕伸无权通过召开贝瑞德公司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的形式限制王士博的股东表决权。
五、章程与公司运作
(一)机构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章程对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职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九条 经理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 执行董事职权: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职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公司章程可约定股东会的其他权利,但其他权利的约定一定要清晰明确,否则等于没有约定
最高法公报案例: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娟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1、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无权对股东处以罚款,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2、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的同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和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和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
六、章程与分红权
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红的权利;分红权系任何投资人要成为股东的核心权利,获取利润是投资人要成为股东的直接原因。分红权也是争议比较大的部分。
(一)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章程≠全体股东的约定。
(三)股权比例≠利润分配比例
案例:谢百荣等人与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4)鄂民二终字第00043号】中,法院认为:股权比例与利润分配比例并非同一概念,不应以利润分配比例认定股权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上述规定为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规定,而非股权确认的规定。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除非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外,应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本案为股权确认纠纷而非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比例不应以利润分配比例确认。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应当根据股东出资额与公司总股本之间的比例予以确定。故原审判决根据王爱玲实缴的出资总额和天门泵业公司实收资本总额1012.1692万元来计算其股权比例并无不当。
七、章程与公司运作
(一)有限责任公司开会流程
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开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通知流程。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公司陷入僵局的司法界定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公司陷入僵局的自治界定
通过章程界定“僵局”的定义;通过章程明确出现僵局后的措施;解散;股权回购。
八、章程与股权转让
(一)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对股东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均进行限制
1、限制原则是:公平合理;2、通过章程在有限责任公司内实现对股权转让的自治约定;3、有限制责任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股东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4、判断的标准是“过度限制”=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优先购买权的本质目的
对股东财产权与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和其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性,最大限度地维护有限公司相对封闭的人合性。以保障两次通知程序和救济确认合同效力及强制缔约。对提出购买请求及主张优先购买权限制行使期限。
九、章程与股权继承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以当然继承原则为基础,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其实也是一种财产转让的行为。
股权属性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公司章程中也可以预先对继承对象作出约定。法律明确规定在继承过程中不适应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回购制度
我国的回购制度在立法上并不完善,目前只有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和股份公司的回购,但又不是纯粹的回购制度。股份公司原则上不得回购公司的股份,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实现。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也是在一种很极端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比如:连续五年不分红;营业期限到期后部分股东要求继续经营,而其他股东要求按公司章程约定对公司进行解散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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