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公司事务

深圳律师 2021-12-17 17:16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比如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二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一、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而作出的书面商定。其目的就是通过商定使可能接触到贸易秘密的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使自己的贸易秘密不被外界知悉,从而保持自身在竞争中的地位。保密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违约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行为: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依法或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保密期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行为。 二、竞业限制

为竞业限制是指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只是保密协议的一种履行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竞业限制主要是为了督促离职后的员工并采取一定的手段强制其履行保密的义务,从而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除竞业限制外,支付保密费、商定违约金、划定提前通知期、采取脱密措施等,都是保密协议的履行手段,竞业限制只是诸种方式中的一种。)

违反约定竞业限制的行为:指劳动者在依法或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且用人单位依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就业超出竞业限制范围的行为。注意:竞业限制只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

总的来说,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两种措施,各有所长。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 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竞业禁止协议保护的力度大,但所受的限制也多,并且要为禁止竞业支付对价。相比较而言,保密协议虽说保护的力度小一些,但没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并且不需要为保密支付对价。所以,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来说,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选择针对性的措施,当然,如果能够双管齐下,也不失为一种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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