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法律职责是什么公司事务

长春律师 2021-12-13 13:50
建设单位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即前期物业管理,是在业主尚未普遍入住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委托物业管理人的办法。当建立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后,对前期物业管理单位不满意的,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规定,增加了几条新规则,要点如下: 第一,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民法典合同编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专设一章规定后,本条规定的内容也随之改变,即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之间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第二,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及时答复义务。本条规定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及时答复义务,主要是为了通过保障业主知情权的方式来间接实现业主的管理权。 第三,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有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义务。在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政府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紧急处置,例如在新冠肺炎传播时期,政府采取断然措施,防控疫情,就涉及对小区居民的防控应急管理问题。对此,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有执行和配合的义务,一是必须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的指令;二是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管理好小区的有关事务,保护好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本条规定所产生的重大变化,为司法实践中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这方面发生的纠纷,在处理中,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此为原则,确定争议的性质和标准;对于业主的知情权应当保障,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不履行这一义务,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于执行政府的应急措施和管理措施,目的都是保护小区居民的安全,既是对政府的责任,也是对居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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