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公司事务

李律师 2021-12-13 13:50

一、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证券市场当中禁止的行为

《证券法》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公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都是来自于没有完全的将上一次公开发行或者正在公开发行的债券相关问题完全解决所带来的,建议遇到这样情况的可以选择咨询律师帮忙进行处理,律聊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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