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业主拖欠工程款项目停工等情况签订的补充协议不构成阴阳合同工程建筑

律师网 2022-01-18 07:51

案例索引

最高院《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市泰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557号,审判长司伟,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案情简介

发包方:昭通市泰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斗公司)

承包方: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

2015年7月29日,泰斗公司和一建公司签订《7月29日补充协议》,载明“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泰斗公司)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到位、甲供混凝土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进度需要等情况,工程进展不够顺利”。该补充协议约定:07#地块一、二标段的合同价款按《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总额不再下浮......

本案一审二审过程中发包方泰斗公司主张:泰斗公司认为《7月29日补充协议》取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计价后总额下浮5.5%的约定,且约定不追究一建公司工期违约责任,该补充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应为无效合同。

争议焦点:《7月29日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最高院裁判摘要

虽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07#地块一、二标段的合同价款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总额不再下浮;工程进度款支付变更为按照月进度报表80%支付,如泰斗公司不能按约支付,应按年18%利率计取所有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利息”等内容对中标备案合同的约定确有变更,但究其背景与缘由,是因泰斗公司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到位、所提供的混凝土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进度需要等原因导致工程全面停工,当事人为了尽快复工、减少损失,保障各方权利而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不是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破坏竞争秩序,或者串通投标,达到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目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并不相冲突。《7月29日补充协议》由一建公司与泰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泰斗公司在一建公司按该补充协议继续履行施工义务、案涉工程现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主张协议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四、启示与总结

基于业主拖欠工程款项目停工等情况签订的补充协议不构成阴阳合同。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逃避责任主张基于客观情况变化而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有违诚信原则,法院不支持。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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