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案例之文物及地下障碍物工程建筑

温州律师 2021-12-24 16:44

索赔案例

案例一:

A公司就高速公路建设通过招标形式委托B公司施工,A公司提供了招标图纸及地勘报告,均未记载施工现场地下有异常。B公司在施工中挖出古墓若干座,导致公路建设施工停工14个月,造成各项损失140万元,B公司将该事件通知A公司并垫付损失费140万元。 文物保护工作结束后,B公司继续施工并完成工程,双方因工程结算发生争议.B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中包括要求A公司承担因挖出古墓造成的损失140万元并顺延工期14个月。

仲裁活动中,B公司及A公司均就挖出古墓事项损失及责任承担问题提交了大量证据。 A公司认为B公司存在因自身原因延误工期情形,不同意顺延工期14个月,仅同意顺延工期10个月;关于140万元损失,A公司认为B公司系采取总价包干形式承包了工程,其应自行承担损失。

仲裁庭认为,对于B公司施工过程中挖出古墓一事,无论A公司、B公司均无从预知,鉴于高速公路建成后的利益享有者为A公司,而且施工图纸及地勘报告均系A公司提供,B 公司对于施工中挖出古墓无任何过错,该风险属于不可预知的风险,B公司已依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程序完成通知发包人义务,无论工程为何种计价方式,A公司均应顺延工期并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但因B公司提交证据不完整,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为140万元。据此,仲裁庭酌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费用100万元,顺延工期14个月。

案例二:

A公司就某仓储式停车库工程招标,B公司(设备方)与C公司(土建方)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中标,A公司与联合体签订了《仓储式停车库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合同价款1.29亿元,工期为2008年10月开工,2010年2月完工。合同签订后,C公司按合同约定日期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A公司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的地质结构严重不符,且停车库坐落在原有厂房基础之上,地下障碍物极多,土方施工中共额外破碎钢筋混 凝土两千多方,费用增加70万元。

C公司从发现地下障碍物至完成拆除破碎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向A公司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中间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报告,C公司在索赔报告中除记载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地质结构严重不符外,还向A公司申明该等情形即使作为一个有丰富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測。据此,要求A公司承担由于地质勘探报告未查明地下障碍物导致其增加的工程费用70万元并顺延工期20天。A公司收到上述所有函件后,认为C公司所述属实,但认为增加的工程费用70万元不实。后经双方协商,A公司同意增加50万元工程款并顺延工期20天。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中无论地下埋藏的是古墓还是其他障碍物,均属于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发现,而在施工过程中挖掘到的发现物,并导致工期延长及费用增加。作为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申报程序,发现地下文物后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等待进一步处置;发现地下障碍物后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制作施工方案及预算,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报告。上述案例中的承包人均参照相关规定完成了自身义务,因此,发包人应同意承包人增加费用及顺延工期的请求。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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