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案例之监理月报工程建筑
案例介绍
A公司兴建工业厂房,经招标投标后工程由B建筑集团第三公司承建,并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A公司频繁修改主体结构设计,致使工程逾期6个月。结算过程中,B建筑集团第三公司提出由于A公司设计修改造成承包人已经集结到场的劳务工人及机械设备待工,合计索赔约人民币400万元的待工费用。
在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过程中,承包人提交了涉案工程全过程的监理月报,用以佐证各期到场人数,并结合监理会议纪要及设计变更通知文件证明涉案工程存在频繁设计变更且大量变更集中在主体结构方面,同时施工现场由于相应变更的发生确实存在人员待工。
鉴定单位根据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设计变更通知等文件进行了待工人员及费用的核算,最终确定主体结构设计变更造成待工损失为人民币249万元(包含人员及机械待工费用),该索赔款项最终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
律师点评
工程设计变更是导致工程工期延长、费用增加的一种常见情形,在笔者代理的大量工程案件中,承包人经常提出的一类索赔就是发包人变更过多,造成工期延误及承包人成本上升。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通常会因各种原因而提出大量的变更,但由于承发包双方沟通不足或发包人缺乏经验等原因,经常出现的情形就是发包人针对变更可能对工程工期、造价产生的影响预见不足。在工期延误发生后或工程结算阶段,发包人才注意到大量变更对工程产生的影响,在该等延误或承包人的费用要求超过发包人预期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发包人拒绝支付,进而引致纠纷的情形。因此,发包人在下达变更指令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顾问单位对变更所可能对工期、造价产生的影响进行核算。承包人在发包人下达变更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明示变更可能对工程工期、造价产生的影响,以降低后期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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