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期限约定不明,什么时候要退回工程建筑

兰州律师 2021-12-17 17:16

单位提问:

 律师解答:

  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开发商往往迫于工程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讨薪、停工等压力而与工程承包方签订协议提前将工程质保金退回工程承包方。

  本案中,A开发商与该会员单位与2013年5月5日签订的《关于解决某建筑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的协议》约定:在2015年5月30日前,甲方将1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退还乙方。该条款关于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期限约定中,既约定在2015年5月30日前退还,又约定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退还,两者之间明显相互冲突,应视为对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期限的约定不明。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方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据此,应按双方《建设工程合同书》的约定确定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期限。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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