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施工致他人房屋受损,建筑商、开发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程建筑

温州律师 2021-12-17 17:16

损害赔偿

  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管某房屋重建费(含装修、水电)643983.19元、旧房拆除及清运费用52772.74元、规划费15840元、房屋受损鉴定费8800元、评估费12541元,合计733936.93元;赔偿管某房屋出租租金损失187666元;某开发公司对上述赔偿事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协议,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开发公司商住楼工程。

  2014年10月13日,该项目深基坑南侧出现开裂现象,随后深基坑南侧CD段发生坍塌,造成周边管某等人的房屋不同程度损坏。经查,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某建筑公司在施工CD段支护加固施工中,不按照深基坑设计图施工,在基坑支护无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情况下,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擅自将该段支护桩两层锚杆加固方式改变为支护桩十斜撑方式。同时某开发公司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形。

  2015年9月26日,某工程结构检测公司对管某房屋的安全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管某的房屋为D级危房,建议尽快撤出人员,拆除危房,同时开支鉴定费8800元。

  2016年4月15日,某开发公司申请对管某房屋的安全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但未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无法正常进行,利川市法院依法终结鉴定程序。终结鉴定程序后,某建筑公司又申请对管某房屋损坏程度重新鉴定,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选择鉴定机构,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后管某申请对其房屋旧房拆除费用、装修重置价值、重建房屋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

  2017年9月18日,某工程咨询公司对管某申请的各项损失作出鉴定,开支评估费12541.13元。同时,管某房屋在损坏时正租与他人正常使用中。

判决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某建筑公司未按图纸施工,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对管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开发公司对施工工程未加强管理,应对本次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管某房屋重建费、旧房拆除及清运费、规划费、房屋受损鉴定费、评估费,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因管某房屋全部出租,不存在搬迁费用;房屋出租租金损失按照年度分别计算,依法确认损失金额为187666元;办证费因管某未提交依据,不予认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延伸阅读
  • 开发商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时,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及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失实、虚假的开发企业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设、房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给予停止审批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

  • 什么情况下,开发商不得刊登房地产广告?

    答:凡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刊登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其广告:(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二)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三)违章建设的

  • 学区房承诺落空开发商将承担违约责任

    自中小学“就近入学”的政策开始实施,许多家长为解决孩子的教育问题便早早的就加入了购买学区房的大军,而各大开发商、中介也看准了此商机,以此为噱头来吸引购房者。因此,近年来因购买学区房后而入学名额却落空以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