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工程建筑

吴律师 2021-12-13 13:50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规定,自七百八十八条至八百零八条条。第七百九十一条是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规定,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即建设工程的主体部分必须由承包人自行施工,不允许进行分包,分包合同属于无效。

那么分包合同无效情况下工程价款应该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工程价款的结算。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主张分包合同无效,并不能避免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但是当下工程价款的支付必须满足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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