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筑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政策包括哪些)工程建筑

周律师 2021-12-13 13:50

1.建筑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政策包括哪些

1、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行政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部门规章,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许可证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4、规范性文件

5、地方法规

2.监理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哪些

您好,1、《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由建设部于1988年7月25日以“(88)建建字第142号”文发布。通知中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建设部将实施一项新的重大改革: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

建设监理大致包括对投资结构和项目决策的监理,对建设市场的监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目前主要是指后两种监理。其对象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工程。

政府的建设监理归口管理机构,在国家是建设部,办事机构为建设监理司,在地方是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事机构为其所设的建设监理处、科、组。其主要职能是制订和实施建设监理法规,审核批准建设监理组织和人员,参与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报告,组织与监督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检查督促重大事故的处理,指导与管理建没监理工作。

建设监理组织是受业主委托执行监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工程监理的内容可以是全过程的,也可以是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的某个阶段。

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工程合同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技术、经济法规。建设部将起草有关法规,努力做到谨慎起步,法规先导,健康发展。

另外,还对开展建设监理的步骤、加强对建设监理工作的领导作了原则部署。2、《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于意见》。

该意见是建设部1988年11月12日以“(88)建建字第366号”文发布的。《意见》中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两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

《意见》中提出了试点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组织领导及试点管理机构的任务;建设监理单位的建立和管理;监理单位开业应具备的5个条件;在试点期间监理单位暂不核定等级,但必须具备3项技术经济素质,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3个条件,监理单位应遵守5项规定;建设监理单位取得监理业务可由建设单位指名委托或通过竞争择优委托,也可以经商议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受委托从事建设监理业务,一般应包括四个阶段的内容:试点工程的确定;监理取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等。该《意见》实际上是我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总框架,成为以后制订法规、建立组织、开展业务的纲领。

3、《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建设监理试行规定》是建设部于1989年7月28日以“(89)建建字第367号”文发布的。

发布《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建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规定》的全文共6章29条。

各章的名称是:总则,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外资、中外合资和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附则。在“总则”中规定: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接受政府监理;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建设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中央为建设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盟)、县(旗)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在“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中规定: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市(地、州、盟)、县(旗)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统一管理建设监理工作;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指导本部门建设监理工作;在第七条规定了建设部建设监理的6项职责;在第八条规定了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的6项职责;在第九条规定了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建设监理的6项职责。在“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中规定:社会监理单位称谓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前者是法人,后者是私有制独资或合伙组织;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开业,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资格,发给资格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再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独立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咨询等单位,可以兼承监理业务,但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格证书;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指名委托,或者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在第十四条中规定了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包括前期阶段2项,设计阶段3项,施工招标阶段2项,施工阶段11项,保修阶段1项;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等等。

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中规定:承建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在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须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调解;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服务活动,酬金及计提办法写入监理委托合同,在建设单位的管理费中支付,或在。

3.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有哪些

【许可证申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许可证的有效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承包】 (1)联合体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分包。

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招标投标法】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专家不少于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要约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格式条件】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4)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追认后的合同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追认。

(2)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

④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 口诀: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 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可变更返销。

4.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有哪些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的规范。

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制的。

我国自1988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这是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项制度已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范畴。

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适应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满足了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十余年来这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健康迅速地发展起来,形也了一支素质较高规模较大的监理队伍。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都已全面开展了监理工作,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都已全面开展了监理工作。全国大多数大、中型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举世瞩目的巨型工程---三峡工程都实施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明显的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因此,对其工作内容方式方法范围和深度均有特殊要求。

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规范暂时未涉及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规范目录 前 言4 目 次61 总 则82 术 语9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113.1 项目监理机构113.2 监理人员的职责113.3 监理设施13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144.1 监理规划144.2 监理实施细则15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165.1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165.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165.3 工地例会185.4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185.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205.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205.7 竣工验收215.8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216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236.1 工程暂停及复工236.2 工程变更的管理236.3 费用索赔的处理246.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256.5 合同争议的调解266.6 合同的解除277 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287.1 监理资料287.2 监理月报297.3 监理工作总结297.4 监理资料的管理308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318.1 设备采购监理318.2 设备监造318.3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监理资料33 附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A类表承包单位用表35 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35 C类表各方通用表3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38 报验申请表39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40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41 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42 费用索赔申请表43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44 工程竣工报验单45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46 工程暂停令47 工程款支付证书48 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49 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50 费用索赔审批表51 监理工作联系单52 工程变更单53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54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项目概况2 监理工作范围3 监理工作内容4 监理工作目标5 监理工作依据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7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8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9 监理工作程序10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11 监理工作制度12 监理设施。

5.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有哪些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的规范。

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制的。

我国自1988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这是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项制度已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范畴。

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适应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满足了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十余年来这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健康迅速地发展起来,形也了一支素质较高规模较大的监理队伍。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都已全面开展了监理工作,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都已全面开展了监理工作。全国大多数大、中型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举世瞩目的巨型工程---三峡工程都实施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明显的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因此,对其工作内容方式方法范围和深度均有特殊要求。

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规范暂时未涉及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规范目录前 言4目 次61 总 则82 术 语9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113.1 项目监理机构113.2 监理人员的职责113.3 监理设施13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144.1 监理规划144.2 监理实施细则15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165.1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165.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165.3 工地例会185.4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185.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205.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205.7 竣工验收215.8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216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236.1 工程暂停及复工236.2 工程变更的管理236.3 费用索赔的处理246.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256.5 合同争议的调解266.6 合同的解除277 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287.1 监理资料287.2 监理月报297.3 监理工作总结297.4 监理资料的管理308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318.1 设备采购监理318.2 设备监造318.3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监理资料33附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A类表承包单位用表35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35C类表各方通用表3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38报验申请表39工程款支付申请表40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41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42费用索赔申请表4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44工程竣工报验单45监理工程师通知单46工程暂停令47工程款支付证书48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49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50费用索赔审批表51监理工作联系单52工程变更单53规范用词用语说明54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项目概况2 监理工作范围3 监理工作内容4 监理工作目标5 监理工作依据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7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8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9 监理工作程序10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11 监理工作制度12 监理设施。

6.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1。

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1。2。

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1)工程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制定,是工程主要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2)货物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7号)。2005年制定,是货物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商务部于2004年制定。

2007年,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395号)。2008年,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

(3)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制定,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7.工程建设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哪几个层次

国家法律有安全生产法,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第二个层面是行政法规,国务院出台了好多个工程监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因为工程的性质和属性不同,具体的管理内容也不同,对应的行政法规就比较细了。第三个层面是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这个比较多,是依照工程的领域和性质确定的。第四个层面是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实施细则等政策性文件。此外,还有行业标准的一些规则。

一般情况下,工程监理要重点掌握本工程系统施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8.监理单位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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