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外包相关法律法规(一般工程承包法律法规有哪些)工程建筑

周律师 2021-12-13 13:50

1.一般工程承包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现行的与建设工程承、发包有关的主要法规有: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哦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六部规章和规范文件。

二、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一般规定:

1、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方式在法律上无效。

2、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中禁止行贿受贿。

3、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4、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

三、对于一些特殊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发包。

这些工程项目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要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主要技术要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在建设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在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允许业务范围内的工程。

2.企业外包业务方面国家有什么法律法规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是一则国家政府部门机关下发的通知,针对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给出了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接包方通过合同向境内外的企业、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发包方)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

(一)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从发包方所获取;

(二)发包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知悉;

(三)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接包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员工不得违反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发包方的保密信息。

扩展资料:

第六条 接包方应通过与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以及与涉密的第三方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 接包方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避免泄漏保密信息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鼓励接包方积极借鉴国内外信息安全认证要求、行业最佳实践来制定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取国内、国际信息安全认证。

第九条 接包方应积极开展对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及维护,持续改进企业内部信息安全体系。

第十条 接包方违反与发包方之间的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发包方可以根据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3.工程承包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一、“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

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以上是调整我国建设领域的两部基本大法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两个总包”的明文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两个总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也从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作出了明确的鼓励性规定,其第33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鼓励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发展。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接合同内的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并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连带负责的承包模式。

4.劳务外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我国出台了哪些关于服务外包的法规

照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已被纳入十一五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

而服务外包业作为现代服务中的重要业态,已经成为当今全球新一轮产业革命和转移中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许多国家和地区在认识到离岸服务外包行业的巨大潜在市场规模及其对经济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后,根据自身优势竞相进入该领域,并将该产业确定为国家发展的战略重点。

我国商务部也启动了“千百十工程”大力推进服务外包基地和示范园区建设,成绩斐然。 一、服务外包业的概念和特点 服务外包是现代服务业的一种新业态,即企业或政府(甚至国防部门)将信息服务,应用管理和商业流程甚至R&D,设计研发等发包给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降低成本,优化产业链或行政效率,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服务外包的内容已从ITO(信息技术外包)、BPO(业务流程外包)提升至KPO(知识流程外包)。预计到2010年前后,全球市场规模将分别达到4,000亿、2,000亿和200亿美元的规模。

复合增长率(CGAR)分别为6%、9%和45%。 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特点:服务更加专业,如新药研制测试、工程设计、人力资源外包、金融产品设计、数据深度挖掘加工等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也逐渐步入外包行列;服务更加广泛深入,外包的范围已渐渐扩展到涵盖企业的全过程;企业联盟、虚拟组织、分享服务中心(Shared Service Centre,SSC)等创新运作形态不断涌现。

服务外包的发展路径和模式主要有:随服务客户跨国企业的全球扩张而延伸;依据某一行业的服务需求发展,如通信、金融、保险、生物制药;由原软件企业延伸业务而发展;由国际外包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而带动:由协会和其他中介组织推动而发展。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已势不可挡,依照规律因势利导将可事半功倍。

二、服务外包业的现状和优势 在当今的全球服务外包领域,印度软件外包业一骑绝尘、遥遥领先。除印度之外,加拿大也在软件和后端办公服务占到全球近30%的份额,而中国和东欧仅各占5%。

美国、日本和西欧是世界上主要的发包商,服务外包的总量约占全球的95%左右。我国近年来随着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服务外包企业也如雨后春笋、铺天盖地,但尚缺少顶天立地的品牌和行业龙头驰骋于世界市场。

本土企业实力的不足,致使由印度软件业巨头在华投资接日本的大单由中国雇员工作已是沿海发达地区可见到的现实。 印度软件业的优势在于信誉、国际化、语言、文化、人力资源优势(职业素养)、信息安全和规范化、规模化和程序化。

而我国作为最有潜力的外包业务承接国,后发优势在于政府政策支持、基础设施良好、人力资源具潜在优势、外国投资的增加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这些优势主要体现在各个方面:社会政治稳定,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展前景看好;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对外开放领域更为宽广;人力资源充足,具有大批受过高等教育的高素质劳动力,并且劳动力成本低,我国正逐渐成为全球制造中心,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包旺盛;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市场潜力巨大;交通、通信等现代基础设施比较完备;中日合作、中韩合作具有地域与语言文化方面的优势;我国东部地区,尤其是珠三角、长三角一带,形成了产品配套程度很高的产业集群,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提供了便利条件。

因此,我国所具备的良好条件已逐渐对国际服务外包形成了强大的吸引力。 三、提高对服务外包业的认识 1、对重要性的认识:发展现代服务业,尤其是发展服务外包业(包括离岸、在岸及反向外包)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开放水平,转变增长方式,节能和绿色环保,创造就业,学习国际流行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水平。

2、对行业差距的认识:我们同服务外包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从行业历史上看,90年代印度就已大力推进软件业,5年前印度企业就在资本市场兼并欧美的高端咨询业。

现在更进入全球布局的阶段,并向KP0方向大力进军。爱尔兰、新加坡、马来西亚、墨西哥、捷克、波兰、菲律宾紧随其后。

从企业规模上看,我国鲜有超过万人的服务外包企业,而印度仅Infosys一家企业就有员工9万人,年营业额高达50亿美元。从人才储备上看,我们严重缺乏能获取大单和组织项目管理的人才,可用人才的缺口并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

3、对发展瓶颈的认识:我们主要的瓶颈是人才、知识产权保护、安全认证、品牌、规模、全社会信用环境及文化差异几大方面,对症下药,才能急起直追。 4、对工作着力点的认识:要以国家战略和中国品牌建设为长远目标。

通过各部门协同配合,落实政府已出台的各项扶持措施,以人才培养和降低管理成本、纳入创新工程、提高研发水平为着力点来推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以提高开放水平。 四、服务外包业存在的问题 1、人才缺口巨大。

一是数量不够;二是能力不足;三是高质量PM人才奇缺;四是职业素养和团队精神欠缺。服务外包要求复合型人才,我们的外语人才不善做信息技术,我们的IT人才外语实际能力和专业知识不足,小语种人才缺乏(日语、韩语。

6.建筑法对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规定有哪些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所谓发包、承包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某项工作,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工作报酬的行为。

其中,把某项工作交给他人完成并有义务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工作报酬,是发包;承揽他人交付某项工作,并完成某项工作,是承包。发包与承包构成发包、承包经济活动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两种行为。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是指经济活动中,作为交易一方的建设单位,将需要完成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工作交给交易的另一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去完成,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其中,建设单位是以建筑工程所有者的身份委托他人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并支付报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发包人,又称甲方;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者的身份向建设单位承包,有义务完成发包人交给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并有权获得报酬的企业是承包人,又称乙方。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是建筑业适应市场经济的产物。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要通过参加市场竞争来承揽建设工程项目。

这样,可以激发企业活力,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筑活动僵化的体制,有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筑市场的活跃和繁荣。本章将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的条件与方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联合承包制度、分包制度,以及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的规范分别加以阐明。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是一项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循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依法进行,才能确保活动的顺利、高效、公平地进行。 《建筑法》将这些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规定: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

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订立建筑工程合同时,应当以发包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为依据;非招标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为依据订立合同。 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标准等要求,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

一旦发生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违约方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详见第五章。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

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于我国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

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7.工程违法分包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首先,转包行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司法解释》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其次,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再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虽然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只在欠付承包人(转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后,转包工程的,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8.建筑工程分包有什么法律规定么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由其选定的承包方之间签订的合同。

原则上说,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义务,都应当由承包方自行完成。但是,对一些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来说,实行总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方式,允许承包方在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将自己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或者自己不擅长的专业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商,以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这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及缩短工期,都是有好处的。

本条对分包行为规定的限制条件是:

(1)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为防止总承包单位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建设单位所不信任的承包单位,本条规定,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为防止某些承包单位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破坏建筑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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