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物资法律法规(工程物资库存管理制度)工程建筑
1.工程物资库存管理制度
工程物资管理制度(1)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本公司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的材料采购、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1、材设科是本公司工程材料设备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2、施工单位具体实施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三、物资管理要求 1、按照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和文件,按质量准确采购各项目部所需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采购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2、材料采购实行分级管理,物资种类分为: 重要物资:钢材、水泥、商品砼、设备。 主要物资:砂、石类、红砖、门窗、防水材料、电焊条、管材、电线电缆等各类地方材料。
辅助物资:其他建筑材料、燃料、周转材料等。 3、材料采购计划编制: A、工程项目需用材料清单。
B、工程项目进度表(如遇计划更改,应补充计划表),在需用材料清单中应注明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以及供货时间等内容。各使用单位每月应提前将所需材料清单按物资种类报送质量科组织采购。
C、材设科接到需用材料清单应结合库存情况,统一策划,分别编制材料采购计划。 D、重要材料采购计划须经公司经理或各施工项目部负责人进行审核批准后实施,主要材料及其它材料采购计划由各施工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
E、物资采购后要准确、及时、迅速地验收物资,做到合理保管,妥善养护,减少保管损耗,使物资安全存放。 4、材料采购合同 (1)材料采购的供方一般应在单位颁发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单中确定,质量科检查监督。
(2)各种材料采购合同,由质量科负责签订,经理办检查监督。 (3)材料采购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
(4)对违反合同,不能按质按时供货的分承包方,各单位应及时上报质量科,由质量科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通报除名。如该承包方从名册中除名,此部门在一年内不得使用。
5、材料的验证 (1)根据采购合同和生产要求,必要时质量科应组织质检员不定期的到分承包方(供方)货源处进行验证,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要求,确保供方按质、按量、按时供货,这种验证也可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但不能作为进货验收时的依据。 (2)如工程合同中规定(质量科)需对分承包(供方)物资进行验证工作,但不能代替材料部门的验证,也不能减轻本公司履行合同责任。
(3)材料进货验证的分级管理 重要材料、主要材料的进货验证由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质量员验证,其它材料的进货验证,应由施工单位委派的仓库保管员验证、负责。 (4)材料进货验证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根据分承包提供的有关规格、数量、质量等证明文件,清点查验进库(工地)材料,材料验证人员填写“物资验收记录”具体执行《生产和服务提供控制程序》及《过程和产品测量和监视程序》。
(5)需作复试检验的材料,由各使用单位及时送试验室。根据复试检验报告作好有关标识工作。
(6)在进货检验中发现不合格材料,应及时按规定作出不合格品的处理工作,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控制。 工程物资管理制度(2)物资标识管理制度 一、主题内容及适应范围 1、本制度规定本公司物资标识的管理内容及工作要求。
2、本制度适用本公司进入施工现场仓库内的所有物资。 二、工作职责 1、材设科是公司进货物资标识的归口管理部门。
2、本单位的项目部负责实施物资的标识工作。 三、物资标识的要求 1、物资标识的种类:物资标识分为二种:a、检验状态标识;b、物资类别标识。
2、对进入施工现场及施工仓库内的物资必须进行状态标识。 A、状态标识分为四种类型:待检、已检待定、合格、不合格四类。
B、待检、已检待定及不合格产品必须挂有标牌,标牌规格大小适宜。待检标识为蓝字,已检待定、不合格标识为红字。
C、凡未挂状态标识的物资均为检验合格物资。 3、对检验合格的物资必须由仓库保管员做好类别标识。
A、物资类别标识一般指室内仓库的标签。 B、物资类别标识必须标明物资名称、规格或型号(标号),其中钢材(包括螺纹钢、线材、各类型钢)及有色金属,必要时必须标明材质,水泥必须标明标号及产地。
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种规格、型号的同类物资须标明生产厂家,以便追溯。 C、对顾客提供的产品须在物资类别标识中标明甲供字样。
D、对水泥、钢筋、型钢等重要材料必须由施工部门在过程控制中填写材质质量证明单编号,以确保重要材料的可追溯性。 工程物资管理制度(3)物资贮存管理制度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A、本制度规定公司入库物资的验收、保管、领(发)料、盘点及防火工作的基本要求。
B、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的材料仓库及现场(工地)的所有仓库。 2、管理职能 A、质量科是各有关单位项目部仓储物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B、各有关项目部的材料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管理内容及要求: A、物资验收: 凡入库物资,保管员必须进行认真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在验收单中签字。
验收内容包括: (1)凭证验收:核对入库材料的质保书或合格证,核对无误后认真。
2.建筑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哪些法律法规
1、需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部门规章: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工程款支付法律规定有哪些
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5.关于物资消耗定额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物资消耗定额是国民经济计划中的一个重要技术经济指标,是正确确定物资需要量,编制物资供应计划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成本核算和经济核算的基础。实行限额供料是有计划地合理利用和节约原材料的有效手段。?
(二)物资消耗定额应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本厂生产的具体条件,结合产品结构和工艺要求,以理论计算和技术测定为主,以经验估计和统计分析为辅来制定最经济最合理的消耗定额。
物资消耗定额的内容?
(三)物资消耗定额分工艺消耗定额和非工艺消耗定额两部分:?
工艺消耗定额:?
1.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指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消耗,如六角钢、氧化铝等。?
2.工艺性辅助材料消耗--工艺需要耗用而又未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如石蜡,苏州土等。
非工艺消耗定额:?指废品消耗、材料代用损耗,设备调整中的损耗等。但不包括途耗、磅差、库耗等(此部分作仓库盘盈盘亏处理)。?
物资消耗定额的制定和修改?
(四)材料工艺消耗定额由工艺科负责制订,经供应科、车间会签,总工程师批准,由有关部门贯彻执行。非工艺消耗定额根据质量指标,由供应科参照实际情况制定供应定额。?
(五)工艺消耗定额必须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本着节约的原则制订。?
(六)物资消耗定额一般一年改修一次。由供应科提供实际消耗资料,工艺部门修订工艺消耗定额。由于管理不善而超耗者,不得提高定额。?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修改定额。?
1.产品结构设计的变更;?
2.加工工艺方式的变更,影响到消耗定额;?
3.定额计算或编写中的错误和遗漏。?
限额供料?
(八)限额供料是执行消耗定额,验证定额和测定非工艺消耗量的重要手段,是分析定额差异和提出改进措施的依据。?
(九)限额供料范围:?
1.产品用料,包括本厂自制件和外协加工件;?
2.大宗的辅料和能源。?
(十)限额供料的依据:?
1.工艺科提供的产品单件材料工艺消耗定额;?
2.生产调度科和车间提供的月度生产作业计划;?
3.车间提供的在制品、生产余料盘存表和技术经济指标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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