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领养的刘大姐能与父母亲生的弟弟一起继承房产吗房产纠纷

北京律师 2022-01-16 11:15

房产继承

刘老先生去世后留了城东一套排屋给子女们,原先和睦的一家人为这套排屋的继承争了个头破血流。原来刘老先生与其妻子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刘淑芬,小儿子刘建安。刘老先生的妻子去世后,刘老先生的生活就一直是大女儿刘淑芬在照料,小儿子一家只是每周看刘老先生一次。大家念刘建安工作忙,也没说什么,一家人也算和气。

但是现在刘老先生去世了,房屋的继承问题上两姐弟有了分歧。刘建安认为房子应该由他全部继承,因为自己的姐姐是父母领养的,并没有血缘关系。刘淑芬认为自己在父母老了以后一直在照料他们,而弟弟却并未尽孝,就算没有血缘关系,看在自己尽心照料两位老人的份上也应该继承一部分财产。就这样,两姐弟闹到了法庭…

那么法院怎么判呢?

        房产遗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正常情况下,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我国《收养法》确实有收养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相关规定,如果已经构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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