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二兄弟为房产打官司,到底谁有理房产纠纷
上世纪70年代时以1000元将手头房产卖给哥哥,如今城中村改造,为获得拆迁款,弟弟突然反悔不承认卖房一事,那么,古稀两兄弟房产究竟该如何分割呢?昨天,李先生(化名)致电武汉晚报周二之约,希望能够为自己的爷爷讨回公道。
李先生家住洪山武汉站附近的城中村,房屋是上世纪70年代的老房,家中爷爷一辈有兄弟姐妹7人,爷爷排行老大,下面有两个弟弟,4个妹妹已经出嫁。爷爷的父辈留下3套房产,明确给他爷爷那辈兄弟三人,一人一套。李先生爷爷的二弟离开武汉已有四五十年之久,明确表示放弃家中老宅的继承权,爷爷的小弟在上世纪70年代时,以1000元把本属于他的那套房卖给了李先生的爷爷,期间有村委以及乡政府的公证和证人。
2014年,因城中村改造,老屋开始拆迁。李先生爷爷的小弟看见老屋拆迁,补偿款远高于他当年卖房的1000元,觉得划不来,于是将李先生的爷爷告上法庭,索要拆迁补偿,案件审理后,李先生的爷爷胜诉,但李先生爷爷的小弟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庭,要求重新立案审理。
“如果在重审以后,依然是我爷爷胜诉,对方是否可以继续上诉呢?此外,我爷爷是否可以以诬告进行反诉讼呢?对方已经70多岁了,反诉讼是否对他有用?”面对案件重审,李先生有不少困惑。
对此,东西湖法院新沟法庭庭长李蜀军表示,首先要看李先生爷爷的小弟在上世纪70年代交付1000元的证据是否属实,如果交付1000元事实成立并有有效公证,那么公证效力大于其他证据效力。如果李先生的爷爷在重审中胜诉,其小弟暨被告仍然可以上诉。李先生爷爷与其小弟之间的诉讼是一般民事诉讼,小弟的意见是辩称意见,不构成刑事犯罪,其行为不构成诬告。李先生的爷爷在重审期间提起反诉,其请求已过举证期限,其与弟弟之间的诉讼属于一般民事诉讼,以诬告为由提起反诉与李先生爷爷的弟弟的诉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反诉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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