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事先告知预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开发商需承担赔偿责任房产纠纷

郑州律师 2021-12-17 17:16

 

 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会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房屋的面积、户型、通道、设备等作出相关约定,但往往不会就所购房屋室内是否铺设公共管道作出明确约定。那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未提前告知购房者所购房屋室内铺设公共管道,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开发商在房屋内铺设的公共管道,不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

  根据国家《住宅建筑规范》(标准编号:GB50368—2005)之规定,公用功能的管道包括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开发商在房屋内铺设的公共管道,不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存在重大瑕疵。

  其次,从设计角度和房屋安全使用的角度考虑,即便公共管道需要设置在房屋之内,开发商应提前告知购房者。

  购房者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此时,开发商应如实告知购房者所购房屋的翔实情况。而通常情况下铺设公共管道的房屋,就是被人们称为管道间或者是管道层的房屋,一般情况下该类房屋层高比其他楼层高,或者是房屋内部有明显的掩盖凸起的部分。而且房屋中铺设公共管道不仅在视觉上会有影响,可能还会有噪声及使用过程中对管道修理等给房主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开发商应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如实提前告知室内铺设公共管道,以便购房者做出正确的选择和意思表示。而不能以房屋中的管道进行了局部装修,不影响房屋居室的使用和美观为标准认定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否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购房者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

  附最高院观点: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李某从某开发商处购得一处住房,总价款183万元,合同未就房屋内管线铺设问题进行约定,交房前开发商致函李某,“由于您的房屋中有管道通过(暧气管等),故在装修时进行了局部处理,局部吊顶较低,但不影响您居室的使用和美观。”李某回函房地产公司,“本户内不得有任何非本户管道通过,如公司进行公共通过管道安装,请立即予以拆除。”

  【第一次诉讼】要求开发商拆除公共管道。

  【法院判决】因该管道系多家业主共用,拆除该管道损害其他业主利益,驳回起诉。

  【第二次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86000元;如不能认定开发商违约,要求开发商对因房屋中添设管道致房屋价值贬损部分进行补偿。

  【评估】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中心建议铺设管道房屋价格应在原房屋价格基础上扣减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意见):虽然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椐《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购房人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部分。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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