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的听证权:放弃后可否再申请拆迁安置

长春律师 2022-01-16 02:59

【 案 情 】

G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一起违法占地案件,在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前,依法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注明“自愿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并签字确认,但其于次日以拟处罚过重为由申请听证。对于该申请是否受理,G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产生了争论。

【 评 析 】

对在申请期限内放弃听证后又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是否受理,执法人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听证申请。因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申请听证的法定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处罚决定。该三个工作日为法定期限,若当事人放弃听证后在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又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听证申请。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不应受理听证申请。当事人放弃听证权是对法律赋予其程序权利的处分,只要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放弃行为就对其本人和行政机关产生约束力;同时,基于诚信原则其亦不得再申请听证。行政机关不应受理其听证申请。

我个人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听证分为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和依申请组织的听证。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属于国土资源部门主动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对这类听证相关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待相应期限届满后才能进行下一个法律程序,不能随意处分听证参加人在该程序中的期限利益;而依申请举行的听证则以申请人意志为转移,该听证程序由申请人的申请启动,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放弃或坚持。

放弃听证权的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明示,即在申请期限届满前,主动宣告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另一种是默示,即在申请期限届满前不申请听证也宣告放弃听证权,而待申请期限届满,以消极的方式处分听证权。

正如《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的规定的情形。

本案的听证,属于依申请组织的听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听证程序由当事人申请启动,该听证权属当事人可处分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愿,允许其放弃或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先放弃听证,后又申请听证应予受理。当事人一般因对拟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或者适用法律存在异议而申请听证,而听证程序有助于行政机关查清案情,发现证据的不足和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以提高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因此,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可以再申请听证,行政机关也应予以受理并组织听证。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即规定,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如果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且行政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再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则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有错误,只能通过法定途径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还可申请行政机关审查。由于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上并无瑕疵,故不再受理其听证申请并无不当。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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