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让未成年子女领取169万拆迁补偿款 法院:扣划34万!拆迁安置

武汉律师 2021-12-21 11:39

鲁法案例【2021】396

案情回顾

刘某与袁某系夫妻,因未按期偿还朱某借款,被提起诉讼,济南高新区法院判决两人偿还朱某借款本金19万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刘某、袁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朱某于2014年4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某、袁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直未执行完毕。

2017年11月,被执行人刘某、袁某所在村庄拆迁,两人在明知有判决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安置协议:两人选择房屋安置,其未成年子女选择货币安置169万元。

2020年9月30日,法院依法扣划两人未成年子女刘小某(2016年出生)拆迁补偿款34万元。

刘某、袁某以刘小某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补偿款按照安置协议约定应归刘小某所有,法院不应扣划。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随后,刘某、袁某以刘小某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袁某已收到家庭共同共有的货币安置补偿款 169万元,该补偿款中有夫妻两人份额,法院依法扣划34万元,并无不当,刘某、袁某请求停止对该补偿款的执行,无法律依据,亦显失公平,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刘某、袁某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郭鹏鲁法官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刘某、袁某与其未成年子女共同组成一个家庭,均系该家庭的成员,因拆迁需对该家庭进行的安置补偿,应归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刘某、袁某作为被执行人,在尚有判决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选择房屋安置,而非货币安置,不利于判决义务的履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刘某、袁某选择房屋安置,刘小某选择货币安置(因刘小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选择实际由刘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袁某做出),但家庭成员对安置方式的选择,不影响通过安置取得的以上权利的属性,以上权利均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所有家庭成员对安置房屋及货币均享有共有权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来源:济南市高新区法院
延伸阅读
  • 意大利米兰法院裁决Cloudflare CDN/DNS等多项服务必须自动屏蔽盗版网站

    Cloudflare 是全球知名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其提供的服务包括全球网站加速 (CDN)、DNS 域名解析、WARP 和流量代理服务等。目前在意大利反盗版组织正在通过各种法律诉讼打击盗版网站,在意大

  • 诉讼离婚可以请法院申请调查吗要多久吗

    法院调查取证的时间没有一个固定的明确时长。(一)简易情况如果案件事实比较清晰简单,相关证据获取也较为容易,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例如,对于一些本地的银行账户信息查询,且银行配合度高的情况下,可能数天到

  • 离婚诉讼中要怎样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1)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2)须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应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