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融资借贷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 本企业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各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二章 企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企业名称:_________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六条 企业住所: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第七条 企业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_________
第八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万元。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股东自筹,经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三章 股东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出资情况:
自然人股东: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出资额:_________万元
出资方式:_________
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列出所有自然人股东信息)
法人股东:
名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
出资额:_________万元
出资方式:_________
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
(注:如有法人股东,按此格式列出)
第十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选举和被选举为企业的董事或监事;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企业债务;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提议召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十四条 企业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厂长),根据经理(厂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如企业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第六章 经理(或厂长)
第十五条 企业设经理(或厂长),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或厂长)对董事会(或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或监事)
第十六条 企业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或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企业财务;
对董事、经理(厂长)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董事和经理(厂长)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注:如企业规模较小,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八章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厂长),由董事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
第九章 企业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八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
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九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本章程,须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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